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8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1民初6207号
案号
(2020)苏0381执1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尤凤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889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328704.22元,自2018年4月2日起以2889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614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王静、王夫伟、袁兴华、王洪侠、王露、魏明、郭兴6彩、尤振光、郇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凤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8元,由尤凤艳、王静、王夫伟、袁兴华、王洪侠、王露、魏明、郭兴彩、尤振光、郇明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