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0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7331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给付2019年7月20日前的利息40448.72元并承担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8.64%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潘明辉、周婷设立抵押的溧阳市埭头镇圣鑫苑33幢-1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财产优先受偿。三、被告周婷对上述抵押物清偿之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明辉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0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