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余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灌刑初字第0315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8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主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二、被告人周威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8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主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三、被告人王余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主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列三被告人的主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武敏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余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责令被告人王占宝、周威威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给被害人周冬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给恒丰大厦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元给被害人威陵家具厂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10元给王永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给被害人君悦华庭工地,责令被告人王占宝、周威威、武敏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给向阳精神病院工地,责令被告人王占宝、周威威、29王余洋、武敏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650元给云港旋耕机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王占宝、周威威、王余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70元给恒丰大厦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给威陵家具厂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给美都新城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560元给灌云县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王占宝、周威威、王余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给恒丰大厦工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给西城国际工地。(上述款项中,被告人武敏春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650元、被告人王余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40元,均存于本院赔偿款专用账户。其他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30(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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