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2民初3662号
案号
(2020)苏0922执10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彭凯、彭守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3日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066.16元;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复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元,保全费1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63元,由被告彭凯、彭守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3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滨海中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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