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2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8832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龙英、蔡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7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439.96元、利息19981.81元、违约金6000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李龙英、蔡卫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抵押车辆(苏l5183c)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李龙英、蔡卫斌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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