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龙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8832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龙英、蔡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7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439.96元、利息19981.81元、违约金6000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李龙英、蔡卫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抵押车辆(苏l5183c)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李龙英、蔡卫斌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