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10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九鼎饲料有限公司价款计人民币2972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72.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3105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325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