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6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10157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恢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兴、桂成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18年12月4日结欠利息69.81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6.5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陈海波、赵志远对被告王兴、桂成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陈海波、赵志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兴、桂成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6页/共8页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被告王兴、桂成芳、陈海波、赵志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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