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581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常青、王霞美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的借款,被告梅常青、王霞美保证于2020年5月3日偿还截止2020年5月3日前的全部借款本息(以原告系统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梅常青、王霞美保证于2020年5月3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如被告梅常青、王霞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之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有权以被告梅常青、王霞美所欠剩余全部未还借款本息(以原告系统的数据为准)及律师代理费32000元的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应按双方于2015年1月8日签字确认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相关约定履行自2020年5月4日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还款义务(以原告系统数据为准);四、如被告梅常青、王霞美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梅常青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原泰兴镇)八一巷2号宿舍楼2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01减半收取为4251元,由被告梅常青、王霞美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2020年5月3日前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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