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菊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4民初641号 |
案号 |
(2018)苏1324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7954.8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3795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7000元;三、被告陆伟丽、邱菊坤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丽、邱菊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被告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N6-0-2016-008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数额为限。五、驳回原告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邱连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伟丽、邱菊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