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3084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恢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健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49929.66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69920.74元、罚息人民币68764.64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5960.2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被告唐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109元。  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唐政、汪黎明、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健的涉案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3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唐政、汪黎明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昭文路1号香格丽花园景中苑8幢403室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人民币1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306元,由被告唐健负担,被告唐政、汪黎明、苏州市名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普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时间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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