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2********4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143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玉根、宋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199466.5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46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二、张玉根、宋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8000元。三、对张玉根、宋磊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五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889元,由张玉根、宋磊、无锡市五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时间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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