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1民初2820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恢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属于其所有的全部物品搬出,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三、被告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一年68398.2元为标准,支付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租赁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随案款一并支付5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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