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瓦商初字第00114号
案号
(2020)苏0381执3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敬猛、吴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止为15895.4元,自20145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1375‰计算)。二、被告马敬栩、张为民、陈伟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敬栩、张为民、陈伟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敬猛、吴广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被告马敬猛、吴广红、马敬栩、张为民、陈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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