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苏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3827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的欠息12.9004万元,并承担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1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7.5%加收5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65160元。二、被告江苏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咸标、欧荣凤、张金兵、闵长红、严正生、王飞、李惠、杨国胜、王长红、李向东、郑娟、李苏梅、朱咸忠、夏海强、黄金花、王宇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3元,由被告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江苏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咸标、欧荣凤、张金兵、闵长红、严正生、王飞、李惠、杨国胜、王长红、李向东、郑娟、李苏梅、朱咸忠、夏海强、黄金花、王宇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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