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寿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商初字第00379号 |
案号 |
(2016)苏0802执1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37476.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寿彭、盛菊芳、张寿斌、王丽娟对被告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对被告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淮安市清浦区华清西路108号的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张寿彭所有的淮安市东方丽景一区12幢106室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562.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162.17元,由被告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寿彭、盛菊芳、张寿斌、王丽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9 |
发布时间 |
2016-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