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953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3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元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卞富良借款本金3047433.9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卞富良律师费25000元。二、江阴市紫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高青青、徐惠、林斌生对江阴市元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卞富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00元(卞富良已预交)。由卞富良负担900元;由元和公司、紫金公司、高青青、徐惠、林斌生对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卞富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时间
2016-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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