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商初字第0993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3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勇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379666.69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钱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699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84元,由被告上海勇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时间
2016-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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