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6964号 |
案号 |
(2018)苏1282执恢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判令被告严乐勇立即归还借款388万元、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起按本金388万元,年利率9.0%计算的利息及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本金388万元,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之和)。 2、由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季锟、潘丽承担本金19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3、由江苏方正泵业有限公司、严乐军承担本金19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4、由被告吴金云、严加海、陈颖承担本金38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82执恢51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88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