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5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2民初2701号
案号
(2018)苏1282执3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35,423.18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35%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孙可松、李小平、江苏科沛达泵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新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1套设备(详见2016年3月9日反担保抵押合同附件中的抵押物清单)变价、折价、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48元减半收取24,224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时间
2019-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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