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红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3********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4刑初313号
案号
(2020)苏1084执1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多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朝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162030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保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黎大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潭东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7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郑红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夏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景世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张嘉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18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十二、被告人刘勇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十三、被告人刘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十四、被告人康厚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十五、被告人梁永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9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十六、被告人秦兰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十七、被告人苏珊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十八、被告人付江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十九、被告人王保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二十、被告人杨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杨大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二十二、被告人孙小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二十三、被告人罗啟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唐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二十五、被告人万怀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21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二十六、被告人俞长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二十七、被告人周金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刑期已折抵完毕。)二十八、被告人朱小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二十九、被告人王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止。)22三十、被告人李文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三十一、被告人陈福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二、被告人刘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三、被告人施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四、被告人李成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刑期已折抵完毕。)三十五、被告人肖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23三十六、被告人孙华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三十七、被告人蔡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刑期已折抵完毕。)三十八、被告人黄长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三十九、被告人张申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四十、被告人王东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一、被告人张邦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24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二、被告人霍正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三、被告人郝宏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四、被告人王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五、被告人叶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六、被告人代政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七、被告人舒冬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八、被告人吴江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九、被告人张健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25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被告人牛强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一、被告人戴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二、被告人赫中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三、被告人赵随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十四、高邮市公安局冻结的人民币88974元(以实际执行时银行存款为准)按比例发还给被告人何多武参与犯罪的各被害人。被告人何多武、何朝怀、张保忠、余俊、黎大海、潭东海、郑红胜、夏运波、景世琴参与共同犯罪的数额未执行部分依法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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