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3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471号(2016)赣0502民初471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凤玲20.6万元、利息19089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合计225089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洪建煌、张满根、罗宜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7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6348元,由被告新余市泰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洪建煌、张满根、罗宜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建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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