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商初字第00368号 |
案号 |
(2017)苏0321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58212.63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二、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徐州亚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刘静、王文涛对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22004元,由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徐州亚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刘静、王文涛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