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商初字第00327号 |
案号 |
(2015)丰执字第00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14000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1.16%,根据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还款情况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10140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债务,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提前要求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下余欠款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刘静、王文涛对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财产(抵押物及担保范围以双方于2012年7月24日在丰县工商局办理的登记编号为苏C1-0-2012-013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935元,由被告徐州威龙泵业有限公司、刘静、王文涛负担,于2015年12月19日前随第一笔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徐州联兴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