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4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2033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锐、刘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成刚共同偿还余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曹君延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曹成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君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锐、刘春玲追偿。二、被告曹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成刚偿还余欠借款本金2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曹君延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曹成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君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锐追偿。三、驳回原告曹成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曹锐、刘春玲共同承担1900元,由被告曹锐承担3270元,由被告曹君延对案件受理费3200元及保全费197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