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2941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友贵人民币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邓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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