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7294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2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29751.25元,支付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2975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3435.9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财产保全费533元,合计161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胡强负6/7担1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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