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5147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华、曹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玉平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程华、曹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玉平律师费9800元;三、若被告不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程华、曹世红所有的位于句句容市华阳街道宁杭南路步步高现代城01幢601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被告程华、曹世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