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2********5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3829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1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闪电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货款66500元、律师费4000元及违约金(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庞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6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保全费7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48元,由被告苏州闪电猴贸易有限公司、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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