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2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民初1263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2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传军借款本金3804369.85元及利息1857923.7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之后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原告胡传军律师代理费63500元;二、驳回原告胡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73元,由原告胡传军负担6120元,被告郭勇负担501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