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书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2********2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2民初1781号
案号
(2022)皖0602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书芳、林兵建自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除在原告安徽大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堆土,挪走铲车、搬出厂区;二、被告李书芳、林兵建自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安徽大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875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大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李书芳、林兵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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