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1230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1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王辉祥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京本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辉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被告吴勇负担。(此款由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辉祥支付,以冲抵原告向本院预缴的部分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