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3316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秋良借款本金10090941.31元并承担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利息为211065.27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何国平、何伟明、殷玉林、黄怀女、镇江市国驰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明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93454元,由原告负担3642元,被告负担89812元(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时间 |
2018-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