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7987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100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二、被告陆勇、陆华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各自保证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抵押物(证号为丹房权证界牌字第25001103号的房产、证号为丹国用2009第12306号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