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红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邮三民初字第0351号
案号
(2014)邮执字第01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红京、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应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8月止分别于每月30日前共同归还原告于丰源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颜红京、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每月共同给付该借款本金250万元的自2014年8月起至还清款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到期借款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颜红京、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于丰源的借款中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江苏康宝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于丰源人民币15 000元;四、驳回原告于丰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颜红京、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于丰源已预交,被告颜红京、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于丰源),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对案件受理费中的8 04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9-02
发布时间
2015-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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