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01********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469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3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20万元,欠息337509.8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以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以3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若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务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中: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18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3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国有土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17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2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8-2015-00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28.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周晨辉、嵇莉莉对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800万元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本金360万元、相应利息,以及诉讼费186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81元,由被告吴江市华升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时间
2016-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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