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5244号
案号
(2017)苏0113执1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传帮、苗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滕怀亮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胡传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滕怀亮借款人民币5.3万元;三、被告胡传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滕怀亮欠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南京鑫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滕怀亮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44元由被告胡传帮、苗慧、南京鑫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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