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尚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3245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尚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学芳1226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吴学芳负担939元,被告陈尚艳负担2191元,鉴定费1863元,由原告吴学芳负担558元,被告陈尚艳负担130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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