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纪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邦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7000元、利息246946.72元以及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并给付原告代理费16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扬中市宇飞氟塑电器有限公司、杨卫国、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文、曹纪兵、杨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中市宇飞氟塑电器有限公司、杨卫国、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文、曹纪兵、杨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瑞邦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508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