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1180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恢9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20日为151408.44元;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9.2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上浮50%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6.7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上浮50%计算]。二、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42659元。三、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邵仲明、汪建华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与2014年江阴字第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其他债务共同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南的房产(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6071号)、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南的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2010)第203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27517200元、9801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与2014年江阴字第0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其他债务共同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模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铝棒500吨、铝型材523.33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为73732.14元;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9.2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上浮50%计)和上述第二项债务、本案诉讼费用及编号为2015年江阴质字1157号商品融资质押合同担保的其他债务共同在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为77676.30元;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26.7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上浮50%计算]和上述第二项债务、本案诉讼费用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7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邵仲明、汪建华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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