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纪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296号 |
案号 |
(2017)苏1182执2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1月6日为314149.32元,从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二、被告镇江市龙德电器有限公司、吴纪兵、张如洪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镇江市龙德电器有限公司、吴纪兵、张如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3元,由被告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龙德电器有限公司、吴纪兵、张如洪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镇江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