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3********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8018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1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缪霄峰与被告顾祥荣、嵇斌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日起解除。二、被告顾祥荣、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金354794.5元(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2日,185天,按年租金70万元标准计算)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54794.5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顾祥荣、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所租赁使用—7—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369号广发大厦五楼房屋交付给原告缪霄峰。四、被告顾祥荣、嵇斌给付原告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用(按年租金70万元标准计算)。五、被告谢俊对被告顾祥荣、嵇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被告顾祥荣、嵇斌负担(此款原告缪霄峰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缪霄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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