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3843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0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50万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742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5300元。如被告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确定的期间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史建华、谢晓丽、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丁红、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翟吉文、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陈勇对被告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代偿款本金450万元、利息(以本金450万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5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建华、谢晓丽、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丁红、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翟吉文、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陈勇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驳回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42元,减半收取22221元,由被告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谢晓丽、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丁红、江苏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翟吉文、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陈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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