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6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81民初4080号 |
案号 |
(2019)苏0481执3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50000元、支付利息193845.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以及支付从2018年2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1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9.9‰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杨波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19幢1-102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的1250000元为限)。三、被告晏如法、许珍伢、晏知枫应当在继承晏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对被告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3元(已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波、晏如法、许珍伢、晏知枫负担22584元(被告晏如法、许珍伢、晏知枫仅在继承晏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93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1242485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