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刑初1号
案号
(2019)苏1183执2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贺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7年12月4日止,先行监视居住的50日折抵刑期25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朱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5月24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监视居住的34日折抵刑期17日,合计31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陈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13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监视居住的12日折抵刑期6日,合计36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徐佳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11日、监视居住的34日折抵刑期17日,合计28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解康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11日、监视居住的34日折抵刑期17日,合计28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被告人周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前罪已执行的2年2个月零8日已扣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孙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8日、监视居住的10日折抵刑期5日,合计33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任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8日、监视居住的10日折抵刑期5日,合计33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0日、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刑期7日,合计27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朱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29日、监视居住的12日折抵刑期6日,合计35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钱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张金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18日、监视居住的14日折抵刑期7日,合计25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解林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吕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一个月零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一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方应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成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吕孝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赵言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任明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十、被告人周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孙伟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0.6万元,合计人民币1.6万元予以追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发还相关被害人。二十一、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贺坤、朱明、陈飞、徐佳俊、解康健、周航、孙伟、任军、刘志强、朱佳、钱陈、张金强、解林清、吕华、方应涛、成菲、吕孝忠、赵言欢、任明栋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7.8384万元、损坏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0.02万元,合计人民币87.8584万元(各被告人对各自所参与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承担退缴责任),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贺坤、徐佳俊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丁柏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三、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朱明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及造成的相关损失计人民币1.1219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明予以退赔,并发还被害人易东林、赵翔(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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