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6452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3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巧兵、王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扣除已还利息0.35元,即6284.49元)、罚息(以5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8.59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6284.4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第4页/共4页率18.59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刚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巧兵、王小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被告董巧兵、王小兰、宋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