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7512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2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贷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193178.13元(暂算至2018年7月21日),合计4643178.13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上海幻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肖雪、肖国平、肖宏春、肖婷、肖新华、韩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5元,减半收取为21972.5元,由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幻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肖雪、肖国平、肖宏春、肖婷、肖新华、韩展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26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24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