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刑初445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3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梁泽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蒋定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四、被告人罗强、梁泽中对本院(2019)赣05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五项即“追缴被告人廖兴兵、潘进、羊霞赃款人民币12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冲冲”,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