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2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8555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志林、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73621.04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一是截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13153.03元;二是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73621.0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8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对被告杨志林所有的苏nue887号福特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仓业权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杨志林、于丽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仓业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志林、于丽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杨志林、于丽、仓业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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