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4民初2696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南湖五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宏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26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周阳对本判决第一项应付款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蚌埠市宏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2668.5元,原告蚌埠市宏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65.5元,被告周阳、蚌埠市南湖五金厂负担14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