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4286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419.47元及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21931.43元、逾期利息1398.25元、复利1135.25元,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陈忠、余光荣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小区1幢404室及39号、40号车库、41号车库之不动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6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5917元,由被告陈忠、余光荣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